在2001年2月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召开的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周年座谈会上,来自上海的潘延平(上海市质监总站站长助理)阐述了上海市对于《条例》精辟到位的理解及由此衍生的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潘的阐述表明上海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现了质量监督观念的4个主要转变,这4项转变是:<br><br> 运用市场经济杠杆调控质量,政府质量监督不设路障,设路标。<br><br> 《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作为政府质量监督的主要责任就是监督工程实体和参与各方质量行为,政府监督不是关卡,对工程建设形成阻碍,政府的作用应表现为引导,引导工程参与各方实施正确的质量行为。上海市在质量监督中推行了没有事先通知的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定期公告,无论是质量好的工程还是质量差的工程都亮相在社会公众面前。为配合公告制度,上海市还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建立考评档案,定期公布业绩前30名和后10名。让工程质量直面市场,接受市场的优胜劣汰。<br><br> 建立推行现场质量保证体系。<br><br> 现场是建筑产品的生产地。质量监督,主要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工序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到位检查时的质量往往是抽查的质量。因此应建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的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点都在体系的控制之下。为保证该体系完整和有效运行,体系所包含不应仅是施工单位,而要包含工程参与各方。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对象应是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br><br>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建立应以质量终身责任制为前提。<br><br> 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对工程质量做出等级评价,而是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负的是监督工作责任。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负实体责任。而质量监督机构是独立于建设各方的,只有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参与各方切实履行自己的质量责任,才能保证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br><br> 住宅工程推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br><br> 住宅工程中出现有些质量问题,如表面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不对使用功能使用安全构成损失。而消费者在购房心理表现为希望购得完美产品。实行住宅工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在售房中向购房者公示质量缺陷,并抵减房价,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这样也可对工程建设各方提高工程质量形成一种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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