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要求西部建设项目要加强环境保护 

2007-03-13 13:5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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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西部大开发中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br><br>    通知指出,要坚决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的方针,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防止重污染企业及技术、工艺、设备向西部转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和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敏感环境目标造成影响,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生态系统功能急剧退化。 <br><br>    通知指出,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施工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应推行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严格限制在交通干线、居民区的可视范围内开山取石,避免破坏自然景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管理。<br><br>    通知指出,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应加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等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项目;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野生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对确实无法避免的影响,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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