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br>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加大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立新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需要,随着深化建设市场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沈阳市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br><br> 《办法》以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业主负责、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r><br> 《办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为全面确立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新体制,提供有力保障。<br><br>注:《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看本网的政策法规中的地方法规、规章栏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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