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新办法出台 

2007-03-13 13:5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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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br>        日前,厦门市建委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备案。今后工程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为是否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br><br>        新《办法》主要突出强调了业主责任制,明确工程各方的责任。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签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取得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方面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如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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