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将有新突破 

2007-03-13 13:5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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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br>    从建设部建筑管理局11月16日在贵阳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将有新的突破。<br><br>        据会议透露,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建设部近期将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考核认证工作。今后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由建设部考核认定。二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考核认定。<br><br>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会议要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赋予的监督职责和管理职能,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确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包括如下程序和内容: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参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以抽查为主,辅以科学的测试手段,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工程师因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坚决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br>        关于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执法、资格认可问题,与会代表认为,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资格;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资格;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对本系统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予以考核认可对于没有专业部门而有专业工程的系统,根据国务院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应由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分别成立以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家为主组成的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进行考核和认可。合理确定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对于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系统的工程,可按照专业技术标准划分为两类,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由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中的房屋建筑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对设有专业部门而有专业工程的系统的工程项目,如果地方设有专业站,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业技术标准的原则划分监督范围,反之,则委托该专业的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中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对专业工程项目跨越不同行政管辖区域且其中房屋建设工程与专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由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对工程进行监督。<br><br>        建设部总工程师、建筑管理司司长金德钧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副司长徐波、贵州省建设厅厅长江厥中、副厅长张鹏、总工程师罗醒民出席会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等11个单位在会上交流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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