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2000年6月24日</center><br> 在新的改革和发展形势下,住宅合作组织和合作建房方式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br><br> 一、有利于体现政府保障与职工互助的双重特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国发〔1998〕23号文件从建立分层次、不同保障水平的住房保障制度出发,提出分别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同时提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因此说合作建房是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br><br> 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合作建房的方式充分发挥了职工自身的积极性,使国有企事业单位从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中解脱出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分离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如北京城建集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成立了住宅合作社,组织需要建房的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将住房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剥离出来,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改革。<br><br> 三、有利于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住房福利制和住房短缺的情况下,合作建房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今天,合作建房将为现行住房供应体系难以完全涵盖的特定人群,提供一种有效的建房方式。北京等地的实践证明,通过组织住宅合作社进行危旧房改造,对于改善这些居住区居民的住房条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br><br>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任何一项事业的健康推进,既要大胆实践、大胆探索,也要有必要的规范;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求得更大的发展。<br><br> 1992年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城市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合作建房事业取得了重要进展,涌现了一大批好的典型。但确也存在一些同志对于合作建房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扶持、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另外有少数合作社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入社条件把关不严、有向商品房开发方向转变的倾向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合作建房就不能真正赢得各级政府和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不能保证合作建房事业的健康推进。<br><br> 在当前的新情縖wiki]觥[/wiki]⑿滦问葡拢??Vの夜?献鹘ǚ渴乱档慕】捣⒄梗??帕ρ芯亢徒饩龊靡韵录父鑫侍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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