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建法执函[2003]2号</center><br>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br><br>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即将公布实施。《条例》的公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r><br> 《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为了便于大家深入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释义》对《条例》逐条予以权威性解释,对立法背景、意义及相关概念进行了必要说明,同时还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释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必备的工具书,也是法律工作者及广大公民学习研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br><br>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根据本地区宣传贯彻《条例》的需要,做好《释义》征订工作,并将征订数额通知出版发行单位。<br><br> 《释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订单附后)。(略)<br><br><br><p align=right>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br>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br>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p><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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