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2004年5月18日</center><br><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center> <br><b>一、全国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现状</b><br><br>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1978年至2002年,中国城镇化水平由17.92%提高到39.1%,提高了21.18个百分点,年均增长0.88个百分点,是前31年中国城镇化速度的3倍多,是世界同期城镇化平均速度的2倍多。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了全面加速的阶段。到2002年底,中国设市城市达到660个,建制镇2.06万个,城镇总人口达到5.02亿人。<br><br> 在这种持续快速的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城乡规划作为指导、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依据和基本手段,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中国城乡规划工作得到各级政府重视,城乡规划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时期,城乡规划和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规划监管机制不断改进,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全国所有的城市和绝大多数建制镇,以及70%的村庄都先后修编了多轮总体规划,有效指导和协调了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br><br>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转轨的形势下,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指导思想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搞了大量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些城市不顾长远利益,突破城市总体规划,随意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和标准。部分开发园区占地大而开发利用率很低,大量圈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部分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违反规划,重复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城乡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建设性破坏的现象还比较多。<br><br> 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是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一些地方政府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因此,城乡建设中追求政绩、盲目决策、随意违反规划、牺牲长远发展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br><br> <b>二、促进城乡规划与建设健康发展的措施</b><br><br>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加强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br><br> (一)通过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br><br> 加强大城市和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镇群规划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大城市和城镇密集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中小城市发展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增强经济实力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能力;突出重点,以县城、大城市郊区卫星镇以及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为重点,积极发展小城镇,发挥小城镇联系城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作用。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应合理集聚,小城镇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兼顾周围乡村地区的需求。<br><br> (二)通过科学规划,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br><br> 以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原则,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为目标,制定并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与集镇规划。我们正在抓紧编制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等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规划,研究和落实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资源型城市改造和转型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我们要求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统筹安排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供电、通讯、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切实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br><br>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要求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调控。<br><br> 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按照城乡人口和各项产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实施中,严格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控制征地规模,保护基本农田。<br><br> (三)强化管理,健全城乡规划建设制度<br><br> 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建设要严格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原则,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br><br> 我们要求必须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内容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坚持以规划指导建设的原则,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和土地用途管制。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广场和道路规划建设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内。严格控制中央商务区、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新行政中心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审批程序;健全规划、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凡不符合规划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给予相关的批准或核准。我们正在抓紧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派驻各级督察员,督促地方落实规划、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br><br>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br><br>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建立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重点,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形成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和设施运转效率;加快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管网改造,扭转设施失修状况,保证正常运行。<br><br> (五)重视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城市防灾和应急救援体系<br><br> 在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公共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要规划建设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商业、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应把防灾减灾放在重要位置,城市防震、防洪、防空、消防、公共卫生、医疗急救等各项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br><br> (六)加强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br><br> 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要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做好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与历史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三个层次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名镇、名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制定和及时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纠正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严禁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等职责交给企业承担。<br><br> (七)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城乡管理水平<br><br> 加快城市建设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外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政府要从直接经营市政公用项目转向对公共资产监管、服务质量监督和价格监控;统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投资效益和城市运行的效率;按照政资、政事、政企分开和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改革政府工程投资管理体制,规范经营城市公共资产,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管。城市建设必须依据财力,按照规划及发展需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政府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对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单位,要对其新的投资项目进行限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房地产预警预报、建筑市场等方面的监管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服务水平。<br><br><br><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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