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发改价检[2004]1428号</center><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br><br>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r><br>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br><br><p 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br>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p><br> 附: <br><br><center><b>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center></b> <br> <b>第一条</b>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br><br> <b>第二条</b>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縖wiki]觥[/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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