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建标[2001]68号</center><br> <br>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br><br>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 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水系统设计规划》,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 3.0.1、 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 5.0.9、5.0.10、5.0.11、6.1.1、6.1.3、6.2.1、6.2.5、 6.2.7、 6.2.8、 6.3.1、6.3.2、6.3.3、6.5.1、6.5.2、 7.1.1、 7.1.2、 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 8.0.1、 8.0.2、8.0.3、8.0.6、8.0.7、8.0.8、8.0.9、 9.1.3、 9.1.4、 9.1.5、9.1.6、9.1.7、9.1.8、10.1.1、 10.1.2、 10.1.3、 10.2.1、 10.2.3、10.2.4、10.3.1、 10.3.3、 10.4.1、 10.4.2、 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J84-85)同时废止。<br><br>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br><br><br><p 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br><br>二○○一年四月五日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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