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center>建城函[2001]204号</center><br><br>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br><br>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推进市容环卫事业改革与发展,使“十五”期间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我部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会上,将对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并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先进集体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br> 一、推荐范围<br><br> 先进集体,从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环卫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基层班组(队)中推荐;<br><br> 先进个人,从市容环卫工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含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中推糩wiki]觥[/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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