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12:0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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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enter>建人教函[2001]198号</center><br><br>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br><br>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总的来说在日趋提高,施工安全的事故也在减少,但质量与安全的事故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基层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完全遵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为全面提高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普及法律知识,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监督,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层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br>    一、培训对象:县(县级市)及其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负责人。<br><br>    二、培训要求: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组织实施。对上述培训对象要求在2年内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为40学时。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完毕由各地组织考试,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命题。<br><br>    三、培训教材为我部组织编写的《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安全管理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可直接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订购。<br><br>    四、 我部拟在2001年8月举办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师资培训班,请各地选派优秀人员参加师资培训班,合格者由部人事教育司颁发师资培训合作证书。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br><br>    五、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培训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培训实施意见,并抓紧落实。8月底以前要将实施意见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部人事教育司和政策法规司将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br><br>    <br><p 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br>二○○一年七月五日         </p><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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