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建城[2001]223</center><br> <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环保局(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br><br> 今年十月九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改革思路和措施,对各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学习和借鉴福建省的经验,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要求,加快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起良性的投融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要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管理体制改革做进一步探索;要加强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的统筹规划;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对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质和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br><br> 请福建省建设厅、环保局将落实《规定》的情况,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推行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br> <br><br>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br><br><br><p 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br>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br>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p><br><br><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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