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1]32号文同意,2000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现将年报制度、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 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 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数据输入“企业信息收集软件” 后,于2001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行,于2001年4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 三、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年报制度要求, 于2001年3月31日前向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附件:⒈《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国统函[2001]32号) 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 ⒊《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1]32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批〈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1]16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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