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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摊位费、堆头费&;hellip;&;hellip;这些名词随着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矛盾的加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发布《成都市商品购销合同》、《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规范零供双方的公平交易行为。据悉,这一示范合同文本将在零供双方中推荐使用。 明确定义&;ldquo;促销服务费&;rdquo; 示范文本明确了&;ldquo;促销服务费&;rdquo;的定义,即&;ldquo;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rdquo;也就是说,除去商品交易的价款外,零售商惟一允许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就是&;ldquo;促销服务费&;rdquo;。 示范文本还专门对商品促销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指出,零售商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但是供应商也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情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参加促销,并以此为理由收取费用。 示范文本对&;ldquo;促销服务费&;rdquo;进行了界定,在合同中必须说明,零售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项目是什么,期限多长,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标准是什么,数额多大,用途方式是什么,以此判断零售商是否假借促销费之名,在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收取额外的费用。 记者注意到,先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详蟍wiki]噶[/wiki]芯倭肆闶凵滩辉市硎杖〉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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