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招标投标法》就是建筑市场上一把规范买卖双方具体行为的“双刃剑”。《招标投标法》实施几年来,在杜绝暗箱操作、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无人管的业主正不断扭曲着这把“公正”之剑。最近,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的部分企业行业形势座谈会上,与会老总纷纷对当前建筑招投标市场愈演愈烈的保证金问题深恶痛绝。其情其状,已到非治不可的地步。 招标?敛财?一道越垒越高的门槛 建筑工程,由于投资动辄百万,甚至上千万,投标单位的信用举足轻重,因此投标前和中标后的保证金,便成了业主们考察投标单位实力与信誉的第一手段。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于2003年5月1日起实行。文件首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同时文件强调:“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且,“招标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然而,一家有女百家求,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买卖平等几成空谈,你不做他做,要价多少买家说了算。于是,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投标保证金越押越多,由原来的几万、几十万,演变到上百万甚至数百万不等,保证金由占工程款的百分之几,发展到30%甚至百分之50%之巨,远远超出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额。而且,这种“一家说了算”的做法,绝大部分都摒弃了有关银行出具保函的作法,伸手都要现金,其作用早已失去了原先考察投标单位实力与信用的意义。而且,招标单位本应同时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却早成一纸空文,无人敢提。2003年6月11日,某市新立项的一个工业园,便在省城的一家大报上堂而皇之的刊登出招标公告,凡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需首先交工程保证金1000万元,(自公告即日起汇入****中心);工程中标后,“中标单位必须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付款30%,剩余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要接这项工程,首先得贡上1000万元保证金来投石问路。有幸中标,不仅没有分毫预付款,施工方还要全额垫款建起工程,而且所垫款项更要在业主白白享用一年后,方逐步收回。且不说这种做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严重相悖,就是连市场经济的起码准则也弃之千里万里。不可思议的是:对这种公然违法的现象,政府竟然无人过问。对此,一些参加座谈会的国有企业老总气愤地说:“现今业主不投一分钱就可以开建一个工程,他们把所有的风险都转嫁到施工单位头上,好像法则就是他们定的,根本不按市场规则办事!”“像我们这样正规的省级大型施工企业需完成年产值7个亿,按40%的中标率计算,要投标18个亿的项目,以每标交30%的投标保证金论,一年需4个多亿现钞对付,这无论使出什么本事也难以达到。所以,许多工程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被一些实力远不如我们的小单位或包工头拿走,而我们只能在半死不活中挣扎,国有优势资源被白白浪费。”据了解,由于业务难接,一些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长期处在半停工状态,经济效益每况愈下,企业职工寅吃卯粮,轮岗下岗频繁,广大员工长年生活在贫困线下,有的企业穷得连改革的成本都拿不砙wiki]觥[/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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