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招标投标法 规范招投标管理 

2006-12-14 08:3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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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几点断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目前规范我国招投标管理工作层次最高的专业性法律,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政策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但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地方或部门的招投标工作细则或做法,有许多与《招标投标法》相悖,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招标投标法》本身在某些方面还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另一方面是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在探索之中。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规范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笔者就《招标投标法》与招投标实际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关于投标人的条件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覽wiki]觥[/wiki]!墩斜晖侗攴ā氛馓豕娑?魅犯秤枨痹谕侗耆硕圆煌?厍?煌?棵诺恼斜晖侗昊疃?碛泄??斡刖赫?娜?Α5胤奖;ぁ⒉棵欧馑?耙?笸侗耆说孀省⒏咦手食邪?炔还?教跫?幢湎嗥缡樱?懦馇痹谕侗耆耍?冀?皇游?シ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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