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招投标行为分析 

2006-12-14 08:29 发布

2006 0 0
“责令改正”的四种法定情形招投标活动除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必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投标法》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赋予了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改正四种行政处罚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责令改正″,因为它实际上涉及重新招标。《招投标法》中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有关当事人作砙wiki]觥[/wiki]逶鹆罡恼?宕Ψ5乃闹址ǘㄇ樾稳缦拢何シú徽斜昊蛘吖姹苷斜辍!墩型侗攴ā返
B Color Smilies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