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2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 同时在中国两个(含两个)以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证》; 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国企业《资质证》后,应按季向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须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 (二)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正本或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五)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 第七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由审查机关决定是否发给《资质证》。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必须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办理注册登记,除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资质证》。 第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如需变更经营地域或专业范围,须向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的资质状况和承包情縖wiki]觥[/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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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