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1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一般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的建设。 项目占地范围外的配套基础设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具体建设方案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砙wiki]觥[/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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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