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1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綶wiki]觥[/wiki]3墙ǖ蛋腹莸纳杓朴Φ狈?系蛋腹萁ㄖ?杓乒娣兑?蟆3墙ǖ蛋傅墓芾碛Φ敝鸩讲捎眯录际酰?迪止芾硐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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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