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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綶wiki]觥[/wiki]2辉感?袒蛘咝?滩怀傻模?梢砸婪ㄉ昵胫俨没蛘呦蛉嗣穹ㄔ浩鹚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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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