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006-11-24 13:06 发布

2646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綶wiki]觥[/wiki]2辉感?袒蛘咝?滩怀傻模?梢砸婪ㄉ昵胫俨没蛘呦蛉嗣穹ㄔ浩鹚摺!
B Color Smilies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