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绿色建筑的通知》 

2013-08-08 13:3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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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绿色建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省政府《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和发展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相关管理细则、技术导则并监督实施。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
  各镇街(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镇街(园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包括市级和镇级)、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宜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望洪枢纽新城、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生态产业园、长安新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等城市发展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的要求规划建设。
  鼓励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五、市规划局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环节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
  市发改局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市科技局应将科技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发展绿色建筑作为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市住建局应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标识、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验收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应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局、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支持建设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http://www.gb-cabr.com/?page=details&id=2501&categoryid=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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