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市住宅区规划的演进 一、 城市规划概述 (一)城市的形成 (二)现代城市规划理论的产生及发展 (三)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及主要内容 二、 国内外城市住宅区的发展过程 城市住宅和城市同时产生,开始时,它和城市中的其它房屋作坊、酒馆、客栈、商店等混杂在一起。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各类房屋的自由发展日益暴露其明显缺陷时,住宅才从综合性的城市建筑群中逐步分离出来,单一地建在专门的地段上,产生了住宅区。住宅区及其规划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发展的,更确切地说,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 (一)居住小区的产生 1.里弄 城市旧区的道路结构,一般由街、弄、里三级组成。 街——城市的行车干道。 弄——街两面的分支,一般不通机动车。 里——弄两面的分支就是里,一般是死胡同。 2.街坊 最早在20年代初期的苏联出现,我国50年代应用较广。 3.扩大街坊 ?起因:随着城市道路网格的扩大和改造,破坏了构成街坊的规划结构形式,产生了扩大街坊。 ?所谓扩大街坊,就是将几个街坊合在一起规划兴建,也就是将一个街坊扩大几倍。 4.邻里单位 1929年,美国人C.A佩里首先提出了“邻里单位”(Neighbourhood unit)作为组织居住区的基本形式和构成城市的“细胞”。 5.居住小区 1950年代(前)苏联首先提出,作为构成城市的一个完整“细胞”,得到了蓬勃发展。 结论综述: 从里弄——街坊——扩大街坊或邻里单位——居住小区的发展,说明生活居住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及其规模,是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生活水平、社会生活的组织状况,公共福利设施的水平,城市交通的发展以及住宅建设的速度等因素而变化。 (二)居住小区的发展 居住小区的发展有两个分支:扩大——居住综合体、居住区 缩小——居住组群 ?起因:现代交通的发展——加大城市干道的间距现代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发展的要求。 1.居住综合体 规模相当于二、三个居住小区,四周以城市干道为界的住宅区,在前苏联和东欧诸国称为居住综合体(X N Fnot lcomfrc)。 2.居住区 将4-5个或更多的小区组织起来,小区仍保持其独立性,另外增设更加完善的公共中心(包括商业中心和文化福利中心),这种住宅区称为居住区。 3.居住组群 多在城市旧区改建中采用。 为适应旧区改建的需要,小区需要缩小其用地,提高人口密度,称为居住组群(Housing Groups)。 (三)综合区的产生与展望 居住小区给居民提供了一种安静的、安全的、生活需要的、一应俱全的居住环境。 ?自60年代中以来,人们开始探索新的居住组织方式,出现了一些在居住区中安排工业、服务业,或者与文化、商业、行政办公混合兴建的住宅区,以就近为居民提供就业的机会,这样的新形式的综合区。 1.带就业区的综合区 2.与文化、商业、行政混建的综合区 这类综合区一般是结合大城市旧城改建进行的。在规划时,将各种不同功能的建筑相互配置,目的是满足城市对文化、商业、行政等不同功能的要求,又同时解决一部分市民就地居住。 3.生产居住综合区 人口就业及居住基本可就地平衡,以减少交通干扰。 (三)社区系统 1. 社区的概念:社区指一定地域内人们相互间的一种亲密的社会关系(即人际关系)。 形成社区的四个条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在一定地域内相对独立;有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认同感。 2. 邻里关系 3. 邻里单位及其原则 4. 社区系统构成:生活保障;育才就业;交流参与;运营。 第二章 居住区规划设计概述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原则 ? 基本原则:“以人为本” ? 总体原则: ? 社区发展原则 满足居住需求的层次性;住宅区适居性;居住环境可识别性与归属感;创造富有文化与活力的文明社区。 ? 生态优化原则 ? 共享社区原则:共享、公共参与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 2、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相关定义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居住区规划用地与建筑指标 住宅区一般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停车用地和公共绿地四大用地以及相应的住宅、公共建筑、道路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与场地四大系统组成。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2、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3、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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