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概况和特点(略) 2.工程质量要求 2.1钢结构工程施工要求 2.1.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2.1.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2钢结构工程验收规定 2.2.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进行划分。 2.2.2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规范GB50205-2001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规范GB50205-2001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2.3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规范GB50205-2001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2.4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GB50205-2001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2.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2.3钢结构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2.3.1钢材 (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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