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附录G: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里,提到了几个检验,和规范条文里的检验项目有所重复。 比如焊缝质量:“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随机抽检3%;且不应少于3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探伤及本规范第5.2.6、5.2.8、5.2.9条方法” 但是在《规范》5.2.4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一级焊缝100%,二级焊缝20%的检验频率。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就是钢结构的焊缝必须在正常的检验频率完成之后,在验收之前,必须再执行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两种检验是重复的,但是不可替代,这也是《统一评定标准》的精神。 不知道各个地方或者企业、管理部门是怎么执行的?大家能否谈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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