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建筑师的创新精神,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国建筑设计和城乡建设的总体水平,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决定利用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经费结余,建立永久性奖励基金,该基金以我国近代著名的建筑家和教育家梁思成先生命名,同时设立“梁思成建筑奖”,以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成绩的杰出建筑师。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梁思成建筑奖”转交中国建筑学会主办。 第二条 “梁思成建筑奖”是授予我国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2000年进行了首届的评选和颁奖。自2001年起,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设“梁思成建筑奖”2名,“梁思成建筑提名奖”2至4名。每位“梁思成建筑奖”获得人员,将从梁思成奖励基金中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获得“梁思成建筑提名奖”的人员,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 “梁思成建筑奖”的被提名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在中国大陆从事建筑创作满20周年。 第四条 申请“梁思成建筑奖”人员还应具有下列条件,方具备申报资格: (一)建筑设计代表作品能得到普遍认可并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对同一时期的建筑设计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建筑设计代表作品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上获过重要奖项; (三)在建筑理论上有所建树,并有广泛的影响,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高尚的道德修养。 第五条 该奖项的产生,采取个人申报与专家提名委员会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然后由专家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和相应的条件,在评选年度的5月31日前,由中国建筑学会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信息。个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中国建筑学会。而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组成的“梁思成建筑奖”专家提名委员会对已申报的及符合第三、第四条规定条件而未申报的专家统一进行提名推荐(被提名者应获得专家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被提名数额可为“获梁思成建筑奖”人数的2至4倍。 (二)获得专家提名委员会提名者应填报“梁思成建筑奖”申报表(一式十五份,附后),并提供个人作品资料(一份),经所在单位审定同意后,报中国建筑学会。个人直接申报,也应按此办理。 (三)“梁思成建筑奖”专家评选委员会对被提名者进行全面评议,并根据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者名单及其顺序,推荐出“梁思成建筑奖”两名及“梁思成建筑提名奖”2至4名(被推荐者应获得专家评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认可)。 第六条 “梁思成建筑奖”专家提名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依据建筑领域的动态专家库进行抽取组成,该委员会应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委员应为正教授级职称并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同时应考虑专家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应成为被提名者。提名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13人。“梁思成建筑奖”专家评选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和建筑界的资深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委员一般为13人。被“梁思成建筑奖”专家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人员不能参加专家评选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认真、细致,保证其高标准和严要求。获奖人员的相关概况、业绩,在表彰前应在网上或通过有关媒体,向业界和社会公示。 第八条 相应规定 (一)为保证“梁思成建筑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当届“梁思成建筑奖”的名额可空缺,做到宁缺勿滥。 (二)“梁思成建筑提名奖”的标准和条件原则上按“梁思成建筑奖”的评审原则掌握。 (三)“梁思成建筑奖”的申报最多连续三届,如三届仍未当选者,应相隔两届后再予申报。 (四)对荣获“梁思成建筑提名奖”的专家,其称号仅授予一次,获此称号的专家,可继续申报“梁思成建筑奖”,若未获得“梁思成建筑奖”,也不再授予“梁思成建筑提名奖”称号。 第九条 每次“梁思成建筑奖”的颁发、表彰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当年中国建筑学会组织的重大活动中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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