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强制规定”古城区新建筑 

2013-03-01 11:4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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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规划局近日公布《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草案,其中规定,苏州古城区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也不得扩大规模;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此外,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据悉,这一规定将适用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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