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拉开序幕 

2007-12-31 23: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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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今年的工作计划安排,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已开始今年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的评选工作,该项工作已经得到了建设部的正式批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于3月10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安排今年的具体评选工作。  这项活动的开展,旨在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鼓励广大建筑装饰企业发挥创造性,争创精品工程,运用典范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美化社会环境和人居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这次经建设部批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开展的这项评选工作结束了中国建筑装饰行业长期以来没有全国性行业最高荣誉奖的局面。该项评选工作计划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的建筑装饰工程约为80个左右,所有获奖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均可同时获此殊荣。  为确保该项工作今年在全国顺利进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2001年的评选工具具体部署为:  ——因今年为首届评选,评选范围为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装饰工程,且以整体建筑装饰工程为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可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今年的申报工作自2001年5月1日开始,2001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今年8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对全部上报的工程按照标准进行资料审核,并确定列入复查计划的工程名单;9月至10月开展工程复查工作;11月完成评选工作;12月公布获奖名单并召开颁奖大会。  有关“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的评选工作的进展,本报将予以及时报道,有关大奖的具体评选工作,可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咨询。  联系人:熊翔、陈京明、杨天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507室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68486307 68482514-816、68729376  传真:010-68729377  2001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推荐名额分配表省份    名额分配数量北京市     10上海市     10天津市     5重庆市     5河北省     3山西省     3内蒙古自治区  2辽宁省     8吉林省     3黑龙江省    5江苏省     8山东省     8安徽省     3江西省     3浙江省     5福建省     5河南省     3湖北省     5湖南省     3广东省     10广西自治区   3海南省     2四川省     5贵州省     2云南省     3西藏自治区   2陕西省     5宁夏自治区   2甘肃省     2青海省     2新疆自治区   2合计     137注:本表名额分配数量按申报工作所在地分配,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申报。  附: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鼓励广大建筑装饰企业发挥创造性,争创精品工程,运用典范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美化社会环境和人居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经建设部批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设立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的最高荣誉奖。奖名暂定为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以下简称“金奖”。  第二条 获奖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获奖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金奖”由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金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数额约为80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范围:  1、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建筑装饰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2、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装饰工程;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  4、确属优秀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也可申报“金奖”,其中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我国企业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施工的工程;  3、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4、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5、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6、已经参加过“金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2、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交付使用12个月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4、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工程量应占该建筑装饰工程量的大部分。  大型、超大型建筑装饰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  有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的,由该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建筑装饰工程最多答应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请该建筑装饰工程的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十条 申报申请在每次评选中,最多只能选择两个建筑装饰工程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负责“金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申报。  2、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领取申报表,并向其申报。  3、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申报表》内一同申报。  4、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对申报“金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5、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并在文件中说明排序意见。  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将推荐情况通报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3、建筑装饰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  5、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  6、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置图复印件一份。  7、建筑装饰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实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8、获省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9、反映工程概史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及相对应的反转片各10张。  10、配有解说词的实况摄像,长度在10分钟以内。实况摄像内容统一制作成VCD光盘。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  2、报送的彩色照片统一为7英寸大小,相对应的反转片有效部位统一为3英寸大小。  3、实况摄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  4、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统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件。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地推荐的建筑装饰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要组织进行复查。复查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并长期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或治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复查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确认。复查组根据当年工程的分布及数量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3-5人组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1、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具体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介绍。  2、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治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所有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3、实地查验工程。复查小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4、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金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30人。每次随机挑选15人组成当年的评审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评审委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两届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评委通过的工程为最终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金奖”的申报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金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有关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金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单位载入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光荣史册。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销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3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当年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金奖”评选的有关费用,根据自愿原则,由申报单位适当缴纳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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