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治理办法》从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此举将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要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治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房屋权利人或关系人要求测绘房产治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单位进行。 《办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房产测绘治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煤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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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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