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造价咨询审价中存在的问题,上海市建筑业治理办公室近日重申必须认真执行审价时效,并严禁擅自委托或承接工程造价的复审。 据悉,上海市建委曾于1998年制订建设工程审价治理暂行规定,确定审价时效要求为: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应在30天、45天、60天内提出完整审价报告,非凡工程需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但此规定在执行中仍存有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审价开始时间的确认往往提出不同定义,以拖延审价时间;审价报告有争议时,当事方擅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重复审价等等。针对这些现象,上海市建管办新近发出通知规定,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审价单位、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作“提供齐全”的确认,并以该日作为审价工作起始日。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该次审价的依据。如需使用,该部分审价内容应重新签订补充审价合同及资料确认手续。对审价结论有争议时,除上诉法院外,可向市定额总站申请复审,由其选定双方均能接受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复审,并仅限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审价单位擅接复审业务。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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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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