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发展建筑业意见 

2007-12-31 23: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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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年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此间人士评价,这为江苏在“十五”期间,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大省向强省转变奠定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这个由省政府下发的文件共分五大部分二十条,操作性较强。引人注目的是对体制改革有很大突破。其中包括(一)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建筑业。逐步减少建筑企业中国资的比重,国资可全部或大部分退出,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鼓励和引导个人资本、法人资本、外商参与建筑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答应股份制、私营企业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租赁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支持私人投资兴办建筑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质量评优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二)对建筑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分类就位,模式多种。(三)对界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县以上建筑企业的改制,可从净资产中划出30%-50%,按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量化为职工个人股份。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历年工资结余,经职代会通过,按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的金融,同比例量化给职工(并拥有所有权);乡镇建筑企业在改制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大部分量化给职工;凡获得省以上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适当提高净资产量化给企业和职工的比例。(四)改制中,净资产量化给企业的部分,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置换,也可由其他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购买,还可转作租赁资产,由改制企业有偿使用。国有建企由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时,经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用其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净负债。(五)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治理骨干多持股、持大股,企业经营层持股额可占企业总股本的20%以上。对经营者试行目标治理年薪制。(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企业纳入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对过去遗留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在推进建筑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面提出,要按照“扶强扶优、做专做精”的原则,对全省建筑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速形成综合总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分工协作体系。鼓励大企业、企业集团通过嫁接、参股等形式,加强与国际、国内优势企业合作,承揽铁路、公路、航空、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进一步扩大市场覆盖面。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10%-30%用于奖励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等。  《意见》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的行业治理,保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对稳定。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建筑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可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求认真清理,督促业主信守合同,依法如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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