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网讯(记者杜鹃通讯员王承军)未提供银行开具的建设资金证实,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又未按当年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款的项目不准许开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的项目,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工程竣工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项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这是最近召开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上透露的信息。 一年一度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总结了本市“九五”建设质量工作,确定了“十五”质量工作目标,部署了今年工作任务,对目前建筑市场有关资金运作不规范现象提出了严格的治理措施。市建委提出,在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同时,本市今年将大力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将不准予开工或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建筑企业在有形的招投标市场必须依法履行施工合同公证制和合同履约担保制,严禁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标等不规范行为。对于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质量治理混乱的企业,将被限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至取消其进入有形市场的资格。 另外,本市今年的建筑工程施工将进一步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材,果断淘汰9升以上浪费水资源的座便系统、部分污染环境、有害人体健康的建筑涂料和质量差、性能落后的散热器。 随着个人购房对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本市今年还将制定相关措施,原则上取消住宅初装修,实现新建住房一次装修到位;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也可以提供住宅装饰样板间等“菜单式”的装修服务方式,供消费者在购房时提前选定。(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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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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