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徐波副司长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12-31 23: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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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颁布将近一年之际,就下一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如何按照建设部《指导意见》的精神,统一熟悉,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而召开的这次座谈会,大家认为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也对这次会议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这次会议所研究的都是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急需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除了介绍经验之外,也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各抒已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通过交流和讨论,取得了共识,达到了会议预期的转变观念、统一熟悉、统一模式、统一行动的效果。根据大家的建议和讨论情况,并结合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我在这里对会议作一个小结,对一些问题予以澄清或给一个答案。有些问题大家还可以在以后进行交流,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要充分熟悉转变思想观念、提高队伍素质的紧迫性。  《质量条例》出台将近一年了,《指导意见》也出台半年多,很多省、市已经积极行动起来,这次会议12个代表发言的题目都提到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思想观念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监督工作重点由实体质量转变到监督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上。上海明确提出,对质监站的考核将主要考核质量行为的监督能力,把对质量行为的监督能力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我认为他们抓住了思想观念转变的实质。许多省、市还探索出很多好的经验,一些工作程序设计得非常严谨,如北京市规定,在备案表上要加盖两个章,第一个章是文件收讫章,只表示文件收到了,并不表示备案意见,第二个章是备案专用章,在备案文件的最后一页,即备案意见表里面。他们在工作中已感受到了这种转变所带来的优越性,即把自己置于责任主体之外,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监督四方责任主体行为,避免自己陷入无休无止的民事纠纷中。很多省市工作很主动,象河南省,把这项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往前推进,有的是带有探索的性质,有的是带有创新的性质,但是工作是在往前推动。大家可以对照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我看有些地区思想观念长期得不到转变,在工作方法上也不去领会并加以创造,工作就陷入了被动,下面的同志已经动起来了,你自己还不知道怎么去操作,还不知道怎么去领会,这样你的工作可能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我天曾强调,加入WTO之后,中心将会取消或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许可,假如我们跟不上这种形势,就会落后于时代的步伐。现在很多施工企业的人员素质在迅速提高,企业由劳务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转变,假如我们仍抱着过去以实体质量检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不放,人员素质再得不到优化和提高,去监督别人,人家也不服气,质量监督的效果自然也要打折扣,所以在这方面大家要有紧迫感。当然,下一步要尽可能地对监督方式、方法做统一要求。  在监督方式、方法改革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在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当中,主要监督哪些内容?关于这个问题,一些省、市的发言讲得非常好。如河南省、西安市以及其他几个省市的发言,都说得非常明确。总得来说,质量行为的重点也就是《质量条例》中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地说,就是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的核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建筑材料采购及检验等环节的情况。对质量行为的这些重点,大家的熟悉日益明确、统一,下一步就是如何在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中体现出来,也就是在工作内容和程序设计上,如何做到标准化、程序化。其次,监督报告文本格式如何规范。一个办法是建管司出一个监督报告统一格式的规定,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质量监督培训教材中写一下,这两种办法都有统一标准的作用。我认为质量监督报告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1、受监工程的基本概况;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到底实施了哪些监督;3、对工程实施监督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实体质量和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4、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是否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5、对重点部位,包括地基、基础、结构等进行必查或抽查的结果,以及对工程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已经处理的一些情况。最主要的是在监督报告中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大家都普遍感到,假如你不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工作难以开展。这个结论性意见如何给,现在各地做法不太一样,我们想根据大家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再最终明确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给出一个 具备备案条件 还是 不具备备案条件 的明确结论,非凡是对一些否定性的意见,如 不具备备案条件 应该写得更明确。有同志举例子,我们质量监督方式转变之后,监督人员执法性质就象交通警察一样,你站在大街上,人家都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你就不要去发表太多的言论,但要是他违了规、违了章,你就要叫他停下来,跟他讲清楚。所以假如有否定性意见,应该写得非常明确,当然你的理由要写得充足。为什么要如此强调这一点呢?因为质量监督报告是备案机关是否同意备案的主要依据。  二是,质监机构是否可以从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质量条例》和建设部78号令的规定很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但是从各地的情况来看,我们也认可把备案放到质监机构。这样做能够避免两张皮的现象。当前政府机关都面临精简,假如备案机构只配备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对送来的备案文件不进行全面审查就盖章,必然会有很多缺陷。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提倡把备案放到质监机构。当然,把备案设在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必须拿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书,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在质监机构中要分开设置,不能由负责工程监督的人自己备案,这样没有了约束。而且在签署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时,质监站长要发挥主导作用,这是站长负责制的内容之一。  三是,质监机构可否进行施工图审查。假如质监机构具备条件,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可以承担施工图审查。目前大部分质监机构从事的是对施工过程的监督,还没有施工图审查资格。随着质监机构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质监机构应尽力扩展自己的能力,在既有监督业务内容的基础上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对于没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质监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提请有关机构进行审查。  四是,质监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原则上讲,质监机构不宜承担此类工作。现在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引导建设单位把其质量责任承担起来,假如建设单位缺乏专业治理人员,委托监理公司去组织,我们认为是可行的,而且当初组建监理公司的一个出发点,就应该是一个工程项目治理公司,但是由于监理公司这几年刚起步,各方面尚有一个发展过程,比较多的还偏重于现场质量监督,还没有完全达到为业主全过程服务的目标,所以可由监理公司承担这项工作。但目前过渡阶段,质监机构可以采取指导、帮助的方式,扶持一把。  五是,核验质量等级与评优的关系问题。取消核验等级与创优评奖没有任何矛盾,因为评优是在产品合格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些非凡的条件,针对非凡的产品和环节,进行评优。而且创优评奖是一种非常好的激励方式,是我们建筑行业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一个有效手段。当然,评优不一定是政府部门亲自出面来运作,象 鲁班奖 ,虽然盖着建设部的章,但是由建筑业协会来具体运作的,很多省、市的优质工程奖也是由协会来出面。《质量条例》将质量监督的内容写得非常明确,评优是不属于法定的监督内容的。虽然评优不属于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但是假如负责评优的部门委托质监机构参与这件事,人家委托你去做某些工作,你受委托了,那是另外一个范畴,另外一个概念。质监站的同志可以提出评选方法,提出要达到的效果,提出对现状的分析,以此来影响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评选工作。另外我们质量监督系统有很多这方面专家,是这方面的权威,假如以专家的身份参与,也没有什么不妥。比如北京市的结构 长城杯 ,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建设部原总工姚兵同志多次给予了肯定。  六是,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可以监督工程。这个问题,在《指导意见》中已非常明确地作了说明,原则上省级监督站以治理为主。从实践来看,省总站是在搞治理还是在直接监督工程,利弊越来越明显。治理型的站,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考虑的是怎么推动全省的质量监督工作,超脱一些,站得高,看得远。假如一味去拿项目,一来轻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你口头上说你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一点经验,但轻易给人一个错觉,好象你主要是去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你再去统筹规划全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在这个问题上,《指导意见》是原则性意见,需要几年的时间逐步落实。大家要转变观念,统一熟悉,找准自己的位置,否则,熟悉不到事物发展的趋势,时代的列车一拐弯,就把你给甩下去了。我们省站的同志,既肩负着推动全省质监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如何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地区工作,现在看来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七是,受监工程的最小规模是否与施工许可的最小规模相一致。建设部71号文对施工许可的最小工程规模作了规定,答应各省、市对最低限额进行调整,从大家反映的意见和实践的情况来看,还是对应起来比较好,把监督的重点更加明确一些。但给大家强调一点,对学校、医院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哪怕只是一堵墙,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我们对大工程的治理已经逐渐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小工程的问题现在显得突出了,我们也应该研究一下怎么治理。  另外,建设主管部门要向质监机构出具一个委托书,对委托执法的内容、权限予以明确约定。这样一来,一方面质监机构再也不用承担那些没有委托的责任和义务了。另一方面,委托你的职责,你就要尽到责任,你要对委托机关负责,这里面有一个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问题。正因为你受人之托,所以不能简单地去与政府部门划分职能权力。  以上是统一监督模式的一些想法,我们在统一模式之后,重要的就是统一行动。统一行动就要有个时限要求。自《质量条例》颁布以来,各省、市都规定了执行备案制度的具体时间表,可能大家有的开展工作比这个时限还要早。验收备案工作,各地最迟不能迟于今年年底实行,即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竣工工程,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同时取消质监机构核验等级制度。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格或优良质量等级的,原则上仍由业主与施工单位自己协商。但当前市场还不太规范,假如在优良还是合格等级的核验上产生分歧,可由质量监督机构来仲裁。  除了以上这些问题,还有一些问题大家很关心,这里也给一个 说法 :  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问题。有的同志提出来,能否把监督工程师条件放宽一点,假如一级、二级监督工程师的条件达不到,设一个质监员可不可以,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充分考虑的。当然,假如简单地把条件放宽,以适应现在的人员结构,从目前来看,是不符合改革发展趋势的。我刚才提到,现在很多监理公司在创名牌,很多施工企业也在打品牌、在创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不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将面临生存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假如我们监督机构不尽快提高人员素质,怎么能够面对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怎样体现你的实力?要发展,就要能影响外界。现在,为什么有关部门要考虑降低质监费?其中一个说法即使认为已经有了监理了,质量监督工作与监理工作有很大一块是重复的,你取两份费,不是增加造价吗?当然这个理由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他不了解质量监督工作。但也再次提醒我们,假如不尽快加强人员素质的提高,改善人才结构,改变工作方式,仍在一种低层次上发展,那么不论你怎么坚持自己的观点,外界不认可,社会不认可,我们的路将会越走越窄。所以条件不能简单地放宽。但对西部地区,有些县和县级市,在过渡时期如何运作,我们也会考虑一些办法。  地方站和专业站如何共同发展的问题。我们邀请了十多家专业站参加这次座谈会,目的是希望大家坐在一起,共同研究下一步质量监督治理体制改革方向,以求共同发展。我们准备了一个会议待议材料,是关于地方站与专业站如何协调发展的,内容还很不成熟,大家提了不少意见。目前,有两点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一是地方站要积极支持专业站的工作,专业站有专业人才优势,一些专业工程,如航天、核工业等,地方站也不具备监督能力,要发挥专业人员的特长,地方站在这类工程上要表现出主动姿态,积极支持专业站的工作;二是希望专业站多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督站联系,多接受地方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有关质监费是否取消的问题。依据《条例》的情况来看,质监费应该可以保留,但也可能会提出降低收费标准。在这里也请大家在媒体上多发表文章,提出工作思路,影响社会,影响一些决策部门,让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些了解,这是保持发展的必要手段,否则你不把工作讲透,不呼吁,是很难达到效果的。  最后讲一下统一熟悉的问题,就是大家应该怎样理解建设部151号文件,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非凡是怎样理解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概念。在讨论中,大家有两个担心,一个是担心采用备案制后管不住,质量要滑坡。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工作力度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现在不是怕没事干,而是怕工作干不过来。工作方式转变后带来了更大的工作量,更要害的是对人员素质和人员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人员从思想上、工作能力上能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挑战,则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所以,我们明年把队伍建设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来抓,明年是我们质监队伍的建设年。另一个担心是一个城市多设几个站有竞争的问题。社会化是我们提出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市场经济决定它必然要走到这一步,我们在国外考察了很多模式,应该讲这是一个共同的规律。我们提出的是一个长远目标,目前并没有要求各省、市把工作重点放在同一个城市多设几个质监站上去。部、司领导是以一种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把目前的工作抓好。但是方向假如不提出来,大家以后的工作可能被动,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要求。大家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正常的。现在请大家不要把过多的注重力放在这个问题上,但觉得应该让大家清楚社会发展的趋势,确实我们的质监机构要朝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大家从最近国家机构改革中可以看到,改革的力度是很大的,许多专业的国家治理局到年底就要撤消了,马上就不具有政府职能了,更不用说受政府委托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了,这是改革发展的趋势,谁也不能违反这个客观规律。大家要认清这种趋势,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发展趋势,才能发展得更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当前正处在深化改革的要害时期,任重而道远,希望整个监督系统的同志知难而进,开动脑筋,发挥创新意识,开拓意识,把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工作推向前进。  谢谢大家。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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