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广东省建设厅获悉,广东从10月1日起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不再由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而是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将对工程质量承担起更重要的责任。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质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反映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抽查情况,历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质量保证资料的抽查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等。 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质监站派人到现场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验收把关不严。(陈韩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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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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