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下午,来自建设部、北京市建委的领导以及300余名工程建设系统的工程师、设计师在北京市建委礼堂召开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宣传贯彻大会。 ■《强制性条文》都规定了什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条文》)是建设部于2000年4月13日批准实施的一部强制性法规。条文内容均选自原来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共计1500条。《条文》是强制性的,这区别于推荐性条文,即《条文》是所有建筑主体必须遵循的法律,只要主体不执行《条文》,将被追究责任。为了扩大此部法规的影响力,5月30日,建设部召开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会,俞正声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7月中旬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教司先后举办了三期《条文》的贯标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0名专家参加了贯标班的学习。预计今冬明春,《条文》要作为安全技检部门的必修课,在工程建设系统开展持续一年的培训活动。据了解,《强制性条文》共分15个部分,除房屋建筑部分外,还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矿山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人防工程、信息工程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强制性条文今后都会陆续颁布。 ■颁布《条文》的原因何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齐司长认为,原因在于目前建筑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乃至监理的队伍中,总有人力求少花钱多办事,而置工程建设标准于不顾。有了这样一个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若不按《条文》施工,将会受到惩戒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齐司长还表示,在《条文》中除了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的内容外,还增加了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条文。例如,以往建成的许多七八层高的楼房并没设有电梯,而现在颁布的《条文》中明确规定“楼房六层以上或一层至顶层超过18米的,必须设电梯”。也就是说,假如不设电梯,将会有人受到追究。 有的专家认为群众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也是颁布《条文》的一个原因。明确了工程建设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才能有序开展,群众碰到问题才有法说理。 ■《条文》颁布意义何在 北京市建委的一位人士认为,首先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世贸组织、加强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次,它是推进工程建设体制改革迈出的要害的一步。再次,它是大力宣传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及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最后,它是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加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所有标准都是强制性的吗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定有3300项制度,共计15万条技术标准。假如这15万条技术标准都成为强制性的条文,势必束缚了建设单位的手脚。因而,从中筛选出1500条条款作为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但是,没有列入的条文并没废止而是继续执行。 ■文/黄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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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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