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改革,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明确了市场经济下政府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少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三、有健全的技术治理和质量治理制度。 《意见》指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一至两年内实现上述目标。鉴于目前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地级以上城市也可以建立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治理。 《意见》还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治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受政府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其他工作。 《意见》强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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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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