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房好坏有人监管 

2007-12-31 23: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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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梁琦报道 记者昨天从建设部获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立即实施。今后,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必须予以修复,如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业务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所谓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办法》还对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计算方法、保修履行方法、责任归属等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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