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两小”企业要“吊照” 

2007-12-31 23: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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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注销吊销列入取缔关闭企业名单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营业执照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核实下发的《关于公布取缔、关产、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列入1999年取缔、关闭名单的小水泥、小玻璃企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办理1999年度工商年检;上述企业应于2000年2月底前按规定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凡列入2000年关闭的小水泥、小玻璃企业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建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指出,对超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水泥、玻璃生产的企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一经发现,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今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不再受理属淘汰范围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开业登记申请。  《通知》要求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综合治理与执法部门,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把注销、吊销被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小水泥企业营业执照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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