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令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2007-12-31 23: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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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建筑玻璃高空坠落的危害,以及人群稠密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玻璃对人群的伤害,广州市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凡有:7层以上建筑物外向窗;单块大于1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玻璃幕墙;人群稠密的街道两旁、车站、露天集市的各类构筑物;立交桥、天桥、隧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玻璃制招牌;观光电梯及其电梯井等,都不得使用建筑普通玻璃而要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是指用浮法玻璃或其镀膜玻璃经加工后的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和由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组成的中空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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