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的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协调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暂行办法》认定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是否损害公众利益等。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优先予以考虑。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能代表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效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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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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