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业主不交物管费 业委会可打官司进行追讨 

2007-08-04 15: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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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遇到欠物管费的&;ldquo;老赖&;rdquo;业主,业委会可直接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限期交纳。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业委会委员不能超越职权作出决定,若越权作出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做物管工作不能进业委会   
 征求意见稿中,对业委会委员的条件作了详细说明,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5项条件。   
 这5项条件分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本人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内工作或兼职的;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ldquo;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rdquo;。   
 业主欠费业委会出面催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业委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与业主的关系,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监督业主规约的实施等。  
 值得一提的是,业主委员会还要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向未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催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逾期不交的,业委会将代表全体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交纳。   
 业委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说明。比如,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如果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将被有关方面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这6种情况须向每位业主书面送达   
 1.关于专项基(资)金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4.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5.关于罢免业委会委员的建议;   
 6.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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